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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扬尘治理费用;施工现场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道路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或铺装钢板、橡胶垫等措施……8月1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办法》,明确了扬尘污染治理评价标准,以提升工地扬尘治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办法》指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同级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联动、信息互通,随时跟进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点、走航车PM10监测指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检查。
在房建市政工程开复工、重污染天气等重要时段,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土方开挖、管网、绿化等易扬尘工序开展检查,并结合环保部门数据指标对PM10超标的重点区域开展督导检查。
《办法》明确,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前,具备以下控制项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复工: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扬尘治理费用;施工现场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安装车辆冲洗设备、扬尘监测系统,配备喷淋、雾炮等降尘设备;施工现场内部主要道路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或铺装钢板、橡胶垫等措施;在城市建成区内,必须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无法避免的,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控制项不具备的不得开复工。属地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整改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复工。
《办法》强调,房建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必须对工程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评价,项目扬尘治理责任人签字确认。属地主管部门主要对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围挡设置、场地硬化苫盖、车辆冲洗、物料堆放、场内车辆运输、重污染天气响应等方面进行评价。评分低于60分的,依法停工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此外,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半年内有2次以上评分低于60分的房建市政工程,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对问题项目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