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非典型“两卡”案如何实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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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
“以行为性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界分。”
涂龙科
“立足于补充罪名的刑法定位来适用帮信罪,是处理该罪与相关罪名关系的妥当方式。”
桑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关键取决于明知内容与有无事先通谋。”
编者按 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呈快速增多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一定的不同认识,如本罪的主观明知、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及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之间的界分等,特别是在非典型“两卡”案中,如何对相似帮助行为准确定性亦存在一定困难。为准确把握本罪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问题,有效惩治非典型“两卡”犯罪,本期“观点·案例”就上述问题邀请实务理论专家撰稿诠释,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侦查机关对曾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经某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起诉必要。2021年12月3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曾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研讨嘉宾:
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桑 涛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研讨问题】
1.厘清非典型“两卡”案的本质;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相关犯罪竞合处断原则;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认定问题;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