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波5月29日电(记者何慧敏 蔡俊杰 通讯员林杰荣 陆元桔)直播带货看得多了,但直播“带赌”估计很多网友都没见过。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某等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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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间假说球真带赌
2022年5月,球迷小胡在某网站直播间观看篮球比赛,直播间还配有一名解说主播。一开始,主播还是正常解说球赛。很快,直播间的“画风”就变了。屏幕上忽然出现了滚动字幕广告,写着“下载某聊天App进群”之类的话。主播也化身“产品助手”,指导网友们一步一步地下载安装聊天App,并让他们添加主播为好友,一同参与赌球。小胡出于好奇,也下载安装了App并添加主播为好友。
主播随即把小胡拉进了一个群,群里出现了一条网址链接,点击链接就会进入某个体育赌博网站。赌球流程也十分简单:用户首先需注册个人账号,进行充值后就可以参与赌球,赢的钱可以直接在网站界面上点击提款,钱会自动打入用户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小胡发现,该网站除了赌球,还有数字彩票、百家乐、老虎机之类的其他玩法。群里面经常会有人推荐下注,小胡也跟随玩了几次赌球和数字彩票。
后来,小胡的家人发现了该赌博网站,提醒小胡这种赌博行为是违法的。于是,他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直播间和赌博网站。
主播“在线”引流 成功后按人头提成
2022年7月,郭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据犯罪嫌疑人郭某交代,2022年1月至7月,他跟着昵称为“娜娜”的主播,在直播解说体育赛事中为跨境网络赌博平台引流。
“直播一场足球比赛或篮球比赛能拿到150元,在直播过程中,成功让网友添加聊天App账号并备注主播昵称的话,还可以按人头提成,足球是2.5元/人,篮球则是1元/人。”郭某表示,每次结算的时候,他会把收款码发给“娜娜”主播,“娜娜”主播则根据直播的场数和赌博引流的人头数一并支付工资。
经过整理核查,郭某的收款记录显示,其通过直播给赌博平台引流非法获利共计6.7万余元。另外,郭某还交代,他曾帮“娜娜”主播给团队其他成员代发过工资,得知团队中还有昵称为“大山”“柿子”“发财”“66”等主播也在为赌博平台引流。
直播“带货”最终带出了“祸”
“娜娜”主播徐某开了一家传媒直播店,干主播这一行已经五六年,主要收入靠网友打赏、刷礼物等,每个月收入几千元,赚的不算多。当她听说同行的主播通过做跨境赌博平台引流的直播赚大钱时,十分心动。于是,她在某网站直播间看了一些引流直播后,就联系到该网站直播间群管理员,表明自己想做引流直播的想法。群管理员让徐某注册聊天账号后,把她拉进了一个主播群,然后在群里安排每天的比赛直播场次。直播开始前,群管理员会把比赛视频源的网址发给主播,主播就在该平台开播引流。
引流的方式就是在直播中让网友添加聊天账号,并为赌博网站充值打广告。据悉,直播前还有一定的话术培训,主播在解说赛事内容外,主要是宣传充值活动,比如“首充累充返现”“新人送彩金”“进群领红包”之类。被引流进群的网友,会在群里看到群管理员发的“赌球单”,其中介绍了赌博网站地址、如何押注等内容。其间,徐某找了郭某等几名主播跟她一起参与,主要是将从群管理员处分配到的直播任务再安排给郭某等其他主播。工资也是徐某先和平台统一结算,然后再由她支付给其他主播。
2022年7月,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奉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徐某交代,自己知道为非法赌球网站引流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因为想赚钱,就心存侥幸地干了下来。经查,徐某通过本人及招募的主播团队进行直播引流,从上家处非法获利共计33万余元。扣除发给其他主播的收入外,其个人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徐某等犯罪嫌疑人都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2月,经奉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也分别作出了相应判决。
小检说法: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网民娱乐消遣的主要方式。然而,某些主播为赚快钱,竟然披着直播的“马甲”为非法赌球网站引流,诱导球迷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让直播平台成为违法犯罪的策源地,实在害人又害己。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需洁身自好,赚钱还需走正道。同时也要提醒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不能只赚流量不担责任,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形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责任编辑:杨晓]